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825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高新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高新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594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商央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技术产业区香河街道富阳路238号001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7452963XT。
原告***与被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商央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