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县水务局与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124民初2376号
原告:方正县水务局,住所地方正县中央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明,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局副局长,住方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发,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局水利勘测设计队队长,住方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利,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局水利勘察设计队副队长,住方正县。
被告: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47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正县水务局与被告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县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利、张书明、付金发,被告新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县水务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新龙公司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部分在2017年9月30日开工,2017年11月30日前无偿完成全部返工责任(返工工程费用初步评估为27.5万元);2、新龙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8日,方正县水务局与新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新龙公司承担方正县2012年水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方正县黑河口灌区泵站及干渠工程(合同编号:SG2012-030)施工任务,方正县水务局是发包人,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2015年12月23日,该工程施工任务结束,双方进行了价款结算,方正县水务局按约定支付了工程价款。2017年5月,该工程进行供水试运行,发现新龙公司施工的埋于地下的供水管线未按施工图纸施工,即供水管线的周围未设置水撼沙、供水管材破裂,导致管线无法正常供水。发现该工程质量问题后,方正县水务局多次找新龙公司要求其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部分在2017年11月30日前无偿完成返工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新龙公司辩称,1.双方于2012年7月8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第十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该工程于2013年8月份验收,至今已经四年多时间,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质保期限。2.该工程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玻璃钢管材的质量问题,该玻璃钢管材的供货单位是河北诚信玻璃钢设备有限公司,为查明本案工程的质量原因,请求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玻璃钢的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是玻璃钢管不符合质量标准应当追加玻璃钢管的供货单位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且承担相应的返工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方正县水务局举示的证据A1,施工合同一份编号为SG2012-030,证实双方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方正县水务局举示的证据A2,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证实双方约定了质保期;方正县水务局举示的证据A3,结算书及结算工程量清单,证实工程已经结算,工程款已经给付新龙公司;方正县水务局举示的证据A4,设计图纸4张,证实工程设计的时候明确应该添加水撼沙;新龙公司举示的证据B1,供货合同一份,证实本案工程涉及的供货钢管为河北诚信玻璃钢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本院对以上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方正县水务局举示的证据A5,照片3张,证实工程在试运行的时候出现漏水点后,方正县水务局组织挖掘玻璃管周围没有水撼沙且玻璃管断裂。新龙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照片能够证明玻璃钢管质量存在问题,没有放置水撼沙是因为在安装玻璃钢管的过程中,玻璃钢管公司派来指导安装的人员说可以不放水撼沙。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玻璃管周围没有设置水撼沙,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确认有效,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方正县水务局请求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5年12月23日,该工程施工任务结束,双方虽然进行了价款结算,但由于该工程一直没有试运行,故工程质量保证金还未返还。
本院认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中,该工程施工任务结束后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故应从2015年12月23日结算价款开始计算工程的保修期,而依据条例规定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而不能以双方约定的1年计算保修期,故至2017年5月,该工程未过保修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方正县水务局在保修期内进行供水试运行时,发现新龙公司施工的埋于地下的供水管线未按施工图纸施工,即供水管线的周围未设置水撼沙、供水管材破裂,导致管线无法正常供水,出现以上质量问题,新龙公司应该承担保修义务。关于新龙公司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主张,因其在本院通知鉴定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司法鉴定,故本院对其拟证明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不予采信。关于新龙公司提出供水管材破裂系供货商河北诚信玻璃钢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玻璃钢管质量问题,提出追加玻璃钢管的供货单位为本案共同被告的主张,因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是发包方向承包方追究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问题,而非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故对新龙公司提出追加供货商为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方正县水务局要求新龙公司在2017年9月30日开工,2017年11月30日前无偿完成全部返工责任的主张,应扣除诉讼时间,故对其要求新龙公司在具体时间内完成保修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方正县水务局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十日内对方正县黑河口灌区泵站及干渠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履行保修义务;
二、驳回原告方正县水务局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艺玲
人民陪审员  郑桂香
人民陪审员  高 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