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旗土地整理项目部、**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内民申字第5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佟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朝鲜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旗土地整理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
负责人:战波,项目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全及原审被告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被告新龙公司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终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给付被申请人**全188000元依据不足,该判决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全答辩意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新龙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