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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山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财保109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丽华甲第北5商铺(入驻太原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2018第020号)。 法定代表人:**荀。 被申请人:***,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8667.96元以及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及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98667.9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