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执1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誉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南小屯博阳建筑公司院内。
经营者:**财,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金市小区8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誉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誉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其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请求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02执12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房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