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东安区誉昌建筑器材租赁站、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誉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南小屯博阳建筑公司院内。 经营者:**财,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金市小区8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东安区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投保账户,并有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296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现金价值44296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房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