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无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金市小区8号楼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黑1002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轮候冻结***、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本金41074.00元,暂未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通过公告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报告财产,但其逾期未予申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我院于2022年6月11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外,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本院已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动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黑1002执2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