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30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牡丹江某公司与鸡冠区某处合作开发建设的鸡西X处X号综合楼项目,以抵偿工程款的方式将部分房屋抹账给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鸡西X处X号综合楼X号楼X层X号、X号、X号、X号、X号;X号楼X**X层X号、X层X号,以上共计7户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