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6民初75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个体经营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1285119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金市小区8#楼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12797022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