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6民初75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个体经营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1285119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金市小区8#楼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12797022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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