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康辉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康辉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民申1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康辉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康辉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六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省安装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保证书》为《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关于工期及违约责任部分的补充协议,但康辉公司在收到省安装公司支付的30万元以后,不仅没有在约定的一周之内完成剩余工程,而且剩余工程亦非康辉公司完成。二审判决认定省安装公司违约在先错误,实为康辉公司违约。故依据《保证书》约定内容,省安装公司不需再支付剩余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2月11日,康辉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为省安装公司出具《保证书》,约定”省安装公司再给康辉幕墙装饰公司拨付工程款300000元,康辉幕墙装饰公司保证人***保证在一周内完成剩余全部工程,若不能完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签订《保证书》后,省安装公司没有向康辉公司支付30万元工程款。因省安装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上访,进而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局启用劳动保障金。
康辉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在该局支取了30万元劳动保障金,此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该笔劳动保障金,是为了防止工程建设单位拖欠其务工人员的工资,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提前存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的专项资金。鉴于该30万元劳动保障金款项与约定给付的30万元工程款性质不同,故原判决认定省安装公司违约在先并无不当。
原审中,省安装公司主张剩余工程非康辉公司完成,系省安装公司另雇其他人完工。省安装公司没有对该项主张完成举证责任,其应举示相关证据证实剩余工程数量、另雇他人所支付人工费用及购买用于完成剩余工程所需材料款数额等。现省安装公司只在一审提供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其另雇他人所支付人工费10万元,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确认剩余工程款数额,故省安装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闫谦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吕一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安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