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康辉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诉哈尔滨康辉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哈民六民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腾溪,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康辉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城,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康辉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省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腾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康辉幕墙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辉幕墙装饰公司诉称:2013年5月14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省安装公司委托康辉幕墙装饰公司承建广信新城B02#/B03#外墙干挂理石工程,约定合同价款为1,208,000元。康辉幕墙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3年12月6日进行结算时,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完成工程量价款为1,300,000元,省安装公司已给付工程款为622,025元,后又给付了300,000元工程款,尚欠377,975元至今未给付。故请求判令省安装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377,9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省安装公司辩称:康辉幕墙装饰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致使该工程延期,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省安装公司已支付康辉幕墙装饰公司相应的工程款920,000元左右,已超额支付其工程款。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延期施工,致使省安装公司延期交付争议工程,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延期施工给省安装公司造成的损失,省安装公司另行起诉。省安装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康辉幕墙装饰公司一直未给省安装公司开具发票。康辉幕墙装饰公司曾为省安装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在签署承诺书七日内完成剩余工程,但其未在签订《保证书》七日内完成剩余工程,所以省安装公司无须支付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剩余工程款。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5月14日,双方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省安装公司委托康辉幕墙装饰公司承建广信新城B02#/B03#外墙干挂理石工程,约定合同价款为1,208,000元,康辉幕墙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3年12月6日进行结算时,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完成工程量价款为1,300,000元,省安装公司已给付工程款为622,025元,结算后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又于2014年1月8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局领取300,000元工程款,省安装公司尚欠377,975元至今未给付。
2013年12月11日,康辉幕墙装饰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李桂龙为省安装公司出具《保证书》,约定:省安装公司再给康辉幕墙装饰公司拨付工程款300,000元,康辉幕墙装饰公司保证人李桂龙保证在一周内完成剩余全部工程,若不能完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对当时的施工工人进行查证,康辉幕墙装饰公司的施工工人于2014年1月8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局领取了300,000元工程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原审判决认为:康辉幕墙装饰公司与省安装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签订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康辉幕墙装饰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省安装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给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因省安装公司违约在先,暂停施工并无不妥之处。双方于2013年12月6日进行初步结算,此时省安装公司尚欠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工程款677,975元。2014年1月8日,康辉幕墙装饰公司从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局领取省安装公司给付的工程款300,000元,尚余377,975元未给付。省安装公司以康辉幕墙装饰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桂龙曾为其出具《保证书》,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并未按照《保证书》约定在签订保证书后一周内完成剩余工程为由,拒绝给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但省安装公司是在《保证书》签订一周后,是由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工人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局领取《保证书》约定应给付的300,000元工程款,省安装公司无权在未给付《保证书》约定的300,000元工程款的情况下要求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在《保证书》签订后一周内完成剩余工程,故省安装公司以此为抗辩理由拒付剩余工程款377,975元,法院不予支持,省安装公司应立即给付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剩余的工程款。关于省安装公司称曾聘请其他人对剩余工程进行施工并给付工程款,与本案无关,但因剩余工程不是康辉幕墙装饰公司所完成,在此前无法确认剩余工程款的具体结算时间,故无法确认从何时开始计算迟延给付利息,故对康辉幕墙装饰公司主张要求省安装公司给付迟延给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省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剩余工程款377,975元;二、驳回康辉幕墙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省安装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合同最终决算价款是固定单价乘以全部工程量,对于双方确认的工程款1,300,000元为暂估价,实为建设工程分期结算的要求,不能以此作为最终决算价格。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承认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康辉幕墙装饰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桂龙出具《保证书》,约定省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完成剩余工程,这是康辉幕墙装饰公司给省安装公司的承诺。《保证书》是康辉幕墙装饰公司主动提出,其未完成全部工程,省安装公司不需要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省安装公司按照该承诺履行了支付300,000元工程款的义务,而康辉幕墙装饰公司违背承诺,故省安装公司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规定错误,与本案无关。故请求判令驳回康辉幕墙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康辉幕墙装饰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举示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工程款结算的问题。2013年12月6日,双方在《结算单》中确认省安装公司应给付工程款约为1,300,000元,尚欠677,975元。省安装公司主张1,300,000元工程款为暂估价,实为分期结算的要求,但诉讼至法院时,省安装公司亦未举示充分证据对双方暂定的1,300,000元工程款予以调整,原审据此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数额并无不当,故本院对省安装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如何评价《保证书》性质和内容的问题。双方在2013年12月11日的《保证书》中约定省安装公司再拨付300,000元,康辉幕墙装饰公司把剩余的未完理石工程,在一星期内全部完成;如不能按时完工,省安装公司不用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保证书》应视为《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关于工期及违约责任部分的补充协议。省安装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及时给付300,000元工程款,直至2014年1月8日康辉幕墙装饰公司施工工人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该人工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省安装公司违约在先,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得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省安装公司以康辉幕墙装饰公司应在签订《保证书》一周内完成剩余工程为抗辩理由拒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7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柳 波
代理审判员 宋 凯
代理审判员 孟朋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钰
书 记 员 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