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90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9民终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26888.1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性权益等可供处置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哈尔滨**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待检察院抗诉结果出来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902执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