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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民初2495号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蒋成名,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保,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居民,住广东省揭西县。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敦银,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刘蓉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唐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