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民终2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千,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沅社区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蒋成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波,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舒,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民初2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改制后的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产生了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畴。
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的改制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所产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和未发工资7700元。2、判决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6472元(月平均工资4344元×13个月)。3、判决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33264元(1540元/月×90%×24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7月1日,***与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建立劳动关系,从事设计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从2011年起,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开始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始终未为***缴纳失业保险。2020年9月,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实行改制,由事业单位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单位的资产整体转为公司资产,属于国有独资。相应的,***为改制后的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月工资的标准为4344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从2021年1月起,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再安排***工作并停发了工资,停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认为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3月15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但未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2021年4月26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1年5月6日,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号(2021)鼎劳人仲字41号。2021年6月3日,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鼎劳人仲决字6号《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是因为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改制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据此撤销案号(2021)鼎劳人仲字41号案件,因此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产生的纠纷是属于事业单位改制遗留问题还是属于劳动争议受理案件范围。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常鼎编办【2020】16号)《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撤销区建筑设计院的通知》内容为“……同意撤销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同时核销其事业编制和职数……”《常德市鼎城区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鼎城区建筑设计院改革方案的批复》(常鼎事改发【2020】2号)内容为“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常德市鼎城区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你局所属鼎城区建筑设计院改革方案。请严格对照方案内容,精心组织实施,稳妥有力推进,确保改革工作任务按时圆满完成……”因此,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改制是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改制。***与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等纠纷,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改制引发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政府主导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也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就本案而言,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系常德市鼎城区政府主导下的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而来,***与其争议源自改制进程中应处理的遗留问题,且整个改制工作仍未结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作为原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分为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和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本案中,根据***及改制后的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同陈述,***属于编制外聘用人员,其曾经和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签订劳动合同,但期满未续签。对于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关系或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之规定,***与其单位之间因为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民初22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卜玉平
审 判 员 严钦华
审 判 员 孙 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彭珊珊
书 记 员 周小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