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56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千,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常德市鼎城区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沅社区临沅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蒋成名,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波,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舒,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善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先
审 判 员  沈启钦
人民陪审员  兰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江 琴
书 记 员  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