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11民初2524号
案由
不当得利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2021年1月19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安徽中泰华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怡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28707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0000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475元(以2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利率3.8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此后延续计算至款清时止);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0日,原告会计在办理网上转账业务时,因操作失误,误将要转给他人的50000元转给了被告**。后原告会计核算时发现转错,便联系被告要求返还该50000元款项,但被告一直拒接电话,也不回复信息。原告迫于无奈,向辖区内合肥市高新区蜀麓派出所报案,当时民警打电话给被告,被告接听后同意退还转错的50000元,并于6月3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退还了30000元,此后被告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截止起诉之日,仍有20000元未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拒绝退还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被告答辩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所诉之基本事实,另,原告自认已收取被告退回10000元。
裁判理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转账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等证据及**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
裁判理由:被告**与原告安徽中泰华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法律根据,因原告失误而取得原告转账人民币50000元,应返还原告,被告未全额退还原告款项,尚欠原告20000元未予返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请,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中泰华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中泰华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安徽中泰华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