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兆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新兆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9953号
原告:贵州新兆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87号翡翠大厦9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J3E861。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歆,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510673900。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艳,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262771。
被告: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6583J。
法定代表人:叶正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之翔,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370938。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民,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810793243。
被告:贵阳市人才服务中心,住所地贵阳市延安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100346987551K。
法定代表人:王育皓,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寅良,男,汉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该中心员工。
原告贵州新兆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市人才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新兆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新兆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11元,由原告贵州新兆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