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

黑龙XX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04民初5484号
原告:黑龙XX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乔凤岐,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住所地***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冷耀滨,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XX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XX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应退费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