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与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阜执一字第00019-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耀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敏,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茂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4796952.50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阜执一字第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井昌
审 判 员  邱继德
代理审判员  李 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