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721执1137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环城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197323136X。
法定代表人:黄廷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勇军,广东威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燕云,广东威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城方正东路绿洲凯德堡销售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57787567XH。
法定代表人:姚斗赏。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72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8843.85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阳西县东侧大坎岭A-03B1-1号、A-03B1-2号、A-03B1-3号地,本案待处置该财产时参与分配。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尚余工程款588843.85元及违约金、受理费717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721执11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强
审判员  王小湖
审判员  叶宗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文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