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3315号
原告:**少,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17。
被告:***,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37。
被告: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区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19732313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少与被告***、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少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少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少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