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3306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39。 被告:***,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37。 被告: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区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19732313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5.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