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91民初890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安物流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张家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