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1民初190号
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全满,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龙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9元,由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