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辖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7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志彬
审判员端木繁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