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民终5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堂,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助理,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通公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通公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天堂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天堂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天堂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谓的五个账户及相关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不属于合同法一百零七条适用范围。
*天堂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广通公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经费是双方当事人实际发生的费用。2006年10月19日到2007年8月30日,在亚雪项目中39,996元,2011年4月6日到2011年10月29日在鹤名项目24979元就是一审证据九中证明的,这两笔放弃,诉请的所有利息也放弃,目前*天堂诉请的金额是703,793元,请法院依法裁判。
*天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广通公路公司给付欠款766,586.88元及利息529,365.9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5月1日至2011年10月29日期间,广通公路公司因工程施工所需,租用李天堂的压路机、铲车等车辆施工,因会计记账需要,广通公路公司用***在工程现场负责机械施工的操作人员***、高晓军、***、*天聚、***五人的名称分立了账户。期间,共产生租赁费用1,052,586.88元,借款13万元,广通公路公司向*天堂给付了41.6万元租赁款,最后一笔2,000.00元租赁款于2015年2月13日给付。截至2015年2月15日,广通公路公司尚欠*天堂各项费用766,586.88元,分别为:1、因根河项目拉莫项目欠付*天堂压路机械费用108,100.00元;2、因拉莫项目和雪乡项目欠付*天堂50铲车机械费用221,673.88元;3、因绥嘉项目欠付*天堂50铲车机械费用120,300.00元;4、因鹤岗至名山段扩建工程项目欠付李天堂50铲车机械费用24,797.00元;5、因湖北孝感项目欠*天堂13万元;6、因绥名项目和亚雪项目欠付*天堂50铲车机械费110,496.00元;7、因河南项目欠付*天堂车辆使用费63,2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广通公路公司实际租用了*天堂的压路机、铲车等车辆用于工程施工,期间广通公路公司虽然用***的机械操作人员名称分立了五个财务账户,但实际支付租赁费用时均是支付给***,原广通公路公司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作为诉讼主体适格,广通公路公司应当向*天堂支付租赁费用。在施工期间,广通公路公司向*天堂借款13万元用于购买项目施工所需材料,理应归还该借款。故关于*天堂提出的要求广通公路公司给付欠款766,586.8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广通公路公司最后一次支付*天堂款项是2015年2月13日,能够证明*天堂一直在向广通公路公司主张权利,故*天堂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天堂提出的要求广通公路公司支付自2003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529,365.99元的请求,因*天堂未在指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用,不予支持。判决:一、广通公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堂欠款766,586.88元;二、驳回*天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66元,由广通公路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证如下:*天堂*****、*天聚、***、***证人证言,以及***、高晓军承诺书与***举示的录音、承认单、付款证明,明细账等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广通公路公司欠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天堂以五位机械操作人员的名义在广通公路公司工程施工中开立了财务账户,广通公路公司实际租用了*天堂的压路机、铲车等车辆用于工程施工,并向*天堂支付部分租赁费,故李天堂与广通公路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广通公路公司应当给付*天堂尚欠的租赁费。在施工期间,广通公路公司向*天堂借款13万元用于购买项目施工所需材料,该款应予归还。因二审中*天堂自愿放弃了鹤名项目欠付的24,797元、亚雪项目欠付的39,996元,及全部欠款利息,系*天堂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广通公路公司应给付欠款703,793元。关于欠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难问题。因广通公路公司最后一次支付*天堂款项是2015年2月13日,能够证明*天堂一直在向广通公路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广通公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欠款703,793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2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1054元,被上诉人***承担18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