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4民申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河镇西北街2委10组。
一审被告:***,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融江路4333贝肯山16栋1单元2102室。
一审被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10-8号盛世桃园5栋2单元602室。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21)黑042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依法撤销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21)黑042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三、依法判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再审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未按法定程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及判决书,剥夺申请人辩论、质证及上诉的权利。原审法院公告送达判决书程序违法。判决书中被告名称为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而在送达公告、送达回证等文件上受送达人名称为“黑龙江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致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在刊登载体及《人民法院公告网》上查询到相关文书,导致申请人无法参加一审诉讼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的首要问题是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是判定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工程款以及支付工程款金额等一切问题的基础。在原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涉案工程的《合同协议书》由工程发包方与申请人签订,与被申请人无关,《工程委托书》中也未出现被申请人名称或被申请人签名,《工程结算票据》、《工程建设项目表》、《设计变更报审表》等其他涉案工程相关表单资料也均未有被申请人名称或被申请人签名。由此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原审法院既未经双方庭审质证又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在本院审查期间,一审法院向本院提交证明,称因该案判决书送达中存在瑕疵,为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决定给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新送达判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因本案一审判决书目前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