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水利第二工程处工人。
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代码73965607-5,住所地***道里区河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11月6日在山东青岛即墨市由光通公司施工的**高速第九合同段工作,工作期间担任桥梁工长,月工资1万元,工作期间工资发放了一部分,是项目部在山东青岛即墨市开的个人账户卡,将工资打人卡中和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目前还拖欠工资35333.33元。现***要求广通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35333.33元。
被告广通公司未答辩亦未举示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广通公司雇佣***在广通公司承建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高速第九合同段”道路施工中担任桥梁工长,月工资1万元。***自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11月6日在该工程段工作。广通公司为***开工资至2013年7月20日。广通公司尚欠***工资35333.33元。
本院认为:广通公司雇佣***在其承包的工地从事劳务活动,广通公司与***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广通公司应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要求广通公司给付尚欠劳动报酬35333.33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35333.3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