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代码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17日至同年12月6日,原告在山东省青岛即墨市被告施工的**高速第九合同段工作,工作期间担任桥梁工长,月工资1万元,工作期间工资仅发放了一部分,是被告以某个人账户卡将工资转给原告,目前尚欠工资45333.33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45333.33元。
被告未答辩。
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公司承建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高速第九合同段”道路施工中担任桥梁工长,月工资1万元。原告自2013年2月17日至12月6日在该工程段工作。被告为原告开工资截止2013年7月20日。2013年7月21日至2013年12月6日共拖欠原告工资45333.33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工地从事劳务活动,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劳动报酬45333.3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45333.3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5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