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0321行初6号
原告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男,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立刚,男,黑龙江东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斌,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华,女,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秦海峰,男,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桂芹,女,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继南,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个体。
第三人李金山,男,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个体。
第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云龙,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罡,男,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其作出的《关于变更鸡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15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通知》,内容为:我机关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鸡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15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用人单位为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孙桂芹三方一致认为,孙桂芹发生工伤用人单位系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并向我机关分别提交了变更申请书。综上,根据以上事实,我机关将2015年11月9日作出鸡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15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用人单位由“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认定事实不变。特此通知。该通知被告已送达利害关系人。2017年6月23日本院收到原告撤诉申请书,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了其此前作出的鸡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15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改变并重新作出了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时也确认了原告与第三人孙桂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是孙桂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华
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
人民陪审员    白晓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