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302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昌斌
审判员  翟至宇
审判员  葛新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