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21民初374号
原告:***,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成,加格达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39号香坊金融大厦1层和4层。
法定代表人:范鸿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电奎,男,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吴电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泽锐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