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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1588号
原告: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内综合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刁明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江,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校,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16-1号。
负责人:杨晓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家磊,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