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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疆青山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4财保37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申请人:新疆青山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255号百商购物中心太阳城小区三期A1A2A3综合楼商业501室。
法定代表人:郭佃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青山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青山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6462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青山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6462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