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20民初1514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狮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工业园区工业二路168号11幢2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韬,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9月8日和10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10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形成原因和修复方案进行鉴定,本案中止审理。2022年9月本院收到鉴定报告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恢复审理,于2022年9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62,051.72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18年8月5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系奉贤区XX镇水榭**住宅项目的总包单位,被告与原告签订《防水施工工程合同》,将奉贤区XX镇水榭**住宅项目的所有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前六条约定了工程名称、地址、内容、施工范围、承包方式及工期;第七条约定了承包单价及本工程的暂定价为4,720,408元;第八条约定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并按时保质于2018年8月5日完成了全部防水工程施工。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5,928,475.49元,除5%质量保修金外,被告应支付工程款5,632,051.72元,现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670,000元,尚拖欠工程款1,962,051.72元。 被告接收工程至今已两、三年时间,但却迟迟拖延结算与付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所有诉请。根据双方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施工涉案项目所有的防水工程,合同工程造价4,720,408元,合同价款是原告根据设计图纸确定的。针对现有施工图纸表明的固有工作量而言,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因涉及变更会导致工作量的增减,如果施工中有变更会导致工程量变化,这样必须经过我方经理**签字确认,但现在原告没有经过卢经理签字确认就擅自增加工程量,导致防水工程增加。根据合同8.5条对工程款支付时间做了约定,工程的造价的80%计3,776,326.4元,我方已经支付3,670,000元,和工程款相当。8.8、8.9条也要求业主支付后再支付,目前业主尚欠我方大量工程款。原告也只开具了3,670,000元的发票。且防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原告以一期工程少量屋面防水合格以偏概全说明所有的防水质量合格,虽然第二期工程有验收报告,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3.4条,原告的防水工程是隐蔽的,验收中难以发现。二期的地下室工程渗漏严重,我方已经维修部分存在严重问题的,需要支付巨额维修款,业主也扣减了我方相关工程款。 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根据《上海房屋质量监测站鉴定意见书》支付检测点3A082车位旁顶板和监测点4G065车位旁顶板的工程质量赔偿金100,000元(暂计);2、诉讼费、鉴定费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上海房屋质量监测站鉴定意见书》,鉴定书检测的第3监测点A082车位旁顶板和第4监测点G065车位旁顶板所对应的经论证或修正后的防水工程修复方案,由原告支付赔偿金。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诉请,检测3和4是因为混凝土伸缩开裂,导致渗水。不是原告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原、被告签订《防水施工工程合同》,被告(甲方)将其承包的水榭**住宅项目的所有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期限500天。承包单价:按现场实际施工面积1.5厚JS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19.5元/㎡、3厚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34元/㎡、4厚自粘橡胶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59元/㎡,水榭**售楼处(18#楼)作为施工样板,乙方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合同暂定价为4,720,408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1.1-9#、18#楼全部封顶付完成产值的60%;2.10#-17#楼全部封付此部分完成产值的60%;3.室内防水、屋面防水完成付完成产值的70%;4.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付完成产值的80%;5.待开发商与甲方结算审核完成后付总产值的95%;6.剩余5%作为5年内的质量保修金,5年后一个月内付清。本工程由乙方负责保修伍年,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在保险期内,因乙方防水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不在乙方保修范围之列的,乙方同意有偿维修。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期间,原告提供了防水产品的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等,报告工程项目部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上**确认。至2017年初防水工程完工。2019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原告完成的工程多处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维修,要求在3月30日前整改完成全部质量问题。2021年3月期间,被告也多次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原告对防水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期间,原告也曾进行维修和整改。 另查,2019年12月25日,水榭**住宅项目(XX楼XX楼、XX#配套用房、19#(1#变电站))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1月16日,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出具《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认定水榭**住宅项目已通过综合竣工验收。 双方确认,被告已付工程款为3,670,000元。 审理期间,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上海房屋质量监测站对涉案工程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形成的原因和修复方案进行鉴定。鉴定单位根据被告要求检测了四个点位,为:1、16幢西单元南面汽车跑道混凝土挡土墙渗漏水;2、B002车位旁顶板,**渗漏水;3、A082车位旁顶板渗漏水;4、G065车位旁顶板渗漏水。鉴定结论和修复方案为:1、检测点①墙面目前无明显渗水现象。墙面受潮粉刷起皮,主要与墙面结露等因素有关。2、检测点②梁、板底渗水主要与后浇带处混凝土存在缺陷,且坡道板自身无防水构造,水沿后浇带**混凝土缺陷处渗入,导致梁、板底渗水等因素有关。3、检测点③,检测点④板底渗水主要与板面防水层缺陷及抗渗混凝土收缩开裂等因素有关。4、针对被鉴定地下车库目前存在的损坏现象,建议进行对症修缮处理。修复方案为:检测点①损坏现象:墙面粉刷起皮。修复方案:1、铲除受损墙面粉刷层;2、新粉水泥砂浆;3、按原样恢复涂料墙面。损坏范围:铲粉面积:约15m2;涂料面积:约65m2。监测点②损坏现象:**底渗水。修复方案:1、铲除受损梁、板底表面粉刷层;2、凿除混凝土中的酥松杂质;3、对后浇带渗水区域混凝土钻孔注浆止水;4、裂缝处钻孔应斜穿缝,垂直深度宜为混凝土结构厚度h的1/3-1/2。钻孔与裂水平距离宜为100mm~250mm,孔距宜为300mm~500mm,径不宜大于20mm;5、渗漏部位及其周边200mm范围内涂布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6、抹压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找平;7、按原样恢复涂料平顶。损坏范围:注浆修复面积:约2㎡;铲粉面积:约2㎡;涂料面积:约33㎡。监测点③、④,损坏现象:板底开裂渗水。修复方案:1、铲除受损板底表面粉刷层;2、清除表面油污杂质;3、沿裂缝钻孔注浆止水;4、裂缝处钻孔应穿裂缝,垂直深度宜为混凝土结构厚度h的1/3~1/2。钻孔与裂缝水平距离宜为100mm~250mm,孔距宜为300mm~500mm,孔径不宜大于20mm。5、按原样恢复涂料平顶。损坏范围:检测点③:裂缝长度:约21m;涂料面积:约27㎡。检测点④:裂缝长度:约16m;涂料面积:约26㎡。 对于上述鉴定结论,原告无异议。但认为,监测点3、4是由于混凝土收缩开裂,与原告施工质量无关。被告认为,鉴定报告没有分析成因;修复方案违反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鉴定单位认为,现场防水已经厚1.5米泥土等覆盖,不具有开挖的可能性;检测点存在混凝土开裂地方有渗漏水现象,主要是卷材存在缺陷。是根据现场情况得出的修复方案。本院认为,鉴定单位根据现场检测,依据有关规范做出的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防水施工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1在于工程量。原告认为,合同为开口价,根据原、被告的结算,涉案工程室内防水工程量为5,479,392.83元;室外屋顶防水工程工程量为200,486.91元;卫生间二次涂刷工程工程量为248,595.75元。被告认为,室内防水中原告提供的工程量计算中的14项即大地下车库顶板,面积30,118平方米,在鉴定书中表示述用了顶板卷材为3厚,根据合同约定应按34元/平方,原告按4厚59元/平方计算,多752,950元;室外屋顶防水无异议;卫生间二次涂料为修复工程,不应另行计算工程量。1、对于卷材厚度,原告认为其在施工中提供的卷材均提供了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被告也**确认。其中分四次(分别为2015年10月27日,5,500平方米;2015年12页9日,10,000平方米;2016年4月13日,10,000平方米;2016年11月10日,10,000平方米)提供了4厚的卷材,原告的工程量计算无问题。本院认为,首先鉴定单位去现场检测的系质量问题,其也明确现场不具有开挖的条件未开挖,其表示的3厚卷材是否针对原告工程量汇总表中14项大地下车库顶板卷材无法确定;其次,原告在施工期间确提供了35,500平方米的4厚卷材,原告结算汇总表涉及4厚卷材的仅14项,面积也符合,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说法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可。2、对于卫生间二次涂刷是否属于增加的工程量。原告提供了其称的被告项目负责人**的短信联系记录。被告对于该手机联系人**不予认可,也无法体现二次涂刷是根据**要求完成。本院认为,原告进行卫生间二次涂刷期间,也存在项目维修的工程,而原告提供的短信联系主要是催款,无足够证据证明二次涂刷为增加工程量,且该部分工程量也未经是否结算确认,故对于原告住宅卫生间二次涂刷为增加工程量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可。原告可在有证据后另行主张。据此,本院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合计为5,679,879.74元。对于工程量的给付时间,合同约定“待开发商与甲方结算审核完成后付总产值的95%”,被告在他案中确认,与开发商结算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故原告主张的付款条件成交,上述工程量的95%计5,395,885.75元,被告已付3,670,000元,尚需支付1,725,885.75元。利息的计算,亦从上述日起算为妥。 争议焦点2为工程质量问题。鉴定单位根据被告的要求检测了4个点位,其中检测点3、4存在渗漏水主要原因与原告施工的卷材缺陷引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负责修复的责任。原告也同意在认定其有责任的情况下愿意修复,故本院认为原告对检测点3、4有按照鉴定报告中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的义务。在原告同意修复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进行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25,885.7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725,885.75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4,3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4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   静   虹 书 记 员 汪   婷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