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514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狮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工业园区工业二路168号11幢2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韬,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