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3860号
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启隆镇乐享城703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顾 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