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616号
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阔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
法定代表人:**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