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436号
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启隆镇乐享城703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启**和置业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吴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