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2343号
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199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3094261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现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8179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