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05民初284号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昌盛建材经营部。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西安市丈八六路***5排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昌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昌盛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昌盛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计1512元,由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昌盛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冶 翾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