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新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新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蚰子庄,公民身份号码:4128XXXXXX********。 原审被告: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咸阳市新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23)陕0481民初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咸阳市新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23)陕0481民初48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由原审第一被告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上诉人为本案第二被告,第一被告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巷XX号,以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其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如以上诉人为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应由其住所地所辖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注册登记地址纺织三路一号内属于原兴平市XX街道、阜寨镇。但该地在2021年9月份经咸阳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已经合并纳入到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管理职能由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由此被告住所地以及案涉工程所在地均属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范围内,因高新区无行政司法部门,本案也可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兴平市西吴街道办,兴平市西吴街道办辖区的诉讼案件由兴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