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18949号 原告:***,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12幢20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HT0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旭日品萃园8幢2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2091XY。 原告***与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弘公司)、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弘公司、神马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粤弘公司向原告清偿工资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神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垫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13日、2018年8月12日分别签订屋面防水层、隔热砖铺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4日签订旭日品翠园二期18幢天棚、楼梯间天棚和内墙面刮腻子漆工程承包合同、旭日品翠园二期18幢、19-21幢楼地面清理工程承包合同,主要约定被告粤弘公司将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幢屋面水泥砂浆防水层、屋面细石砼保护层、屋面隔热砖铺贴工程,民众街道锦***日品翠园二期15-17幢屋面防水层、隔热层砖铺贴工程,旭日品翠园二期18幢天棚、楼梯间天棚旭日品翠园二期18幢天棚、楼梯间天棚和内墙面刮腻子漆工程,旭日品翠园二期18幢、19-21幢楼地面完工阶段清理工程由原告承包,被告粤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上述合同签字确认。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雇佣了施工班组依约进入被告指定的工地进行工作。上述工程完工且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粤弘公司仅支付了原告班组的工人部分工资。因原告及原告雇佣的班组收不到工资,原告遂代表班组多次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众分局投诉,而被告粤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遂于2020年12月29日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众分局与原告协商下,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约22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粤弘公司追讨工程款,但被告粤弘公司均拒绝支付。神马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对本案欠付工程款承担垫付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1.屋面防水层、隔热砖铺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屋面防水层、隔热砖铺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3.旭日品萃园二期18幢天棚、楼梯间天棚和内墙面刮腻子漆工程承包合同;4.旭日品萃园二期18幢、19-21幢楼地面清理工程承包合同;5.旭日品萃二期工程竣工结算表;6.旭日**(悦)园二期工程竣工结算表;7.欠条;8.工资表。 被告粤弘公司、神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或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3日,粤弘公司(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签订了屋面防水层、隔热砖铺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将旭日品萃园二期15-17幢屋面防水层、隔热砖铺贴工程发包给乙方;2.工程结构为框架结构;3.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完成承包工种所需的一切人工,含材料垂直搬运人工);4.工程保修期2年,自验收之日起计算。 2018年8月12日,粤弘公司(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又签订了一份屋面防水层、隔热砖铺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1.甲方将旭日**园6、10、11、12幢屋面水泥砂浆防水层、屋面细石硂保护层、屋面隔热砖铺贴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2.工程结构为框架结构;3.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完成承包工种所需的一切人工,含材料垂直搬运人工);4.工程保修期2年,自验收之日起计算。 2019年8月7日,粤弘公司(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签订了旭日品萃园二期18幢天棚、楼梯间天棚和内墙面刮腻子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旭日品萃园二期18幢天棚、楼梯间天棚和内墙面刮腻子漆工程发包给乙方;2.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完成承包工种所需的一切人工及材料);3.工程保修期1年,自验收之日起计算。 2019年10月4日,粤弘公司(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签订了旭日品萃园二期18幢、19-21幢楼地面清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1.甲方将旭日品萃园二期18幢、19-21幢楼地面清理工程发包给乙方;2.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完成承包工种所需的一切人工,含垃圾垂直搬运人工);3.工程保修期1年,自验收之日起计算。 ***称其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工程且经验收合格后,粤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全部工程款项。***提交的保证上载明“本人***班组于2019年提交劳动局工人工资资料,保证本班组工人收到2019年所产生的工人工资结清后,不会上访闹事。2020年本班组产生的工人工资另外申报。”***在保证人处签名,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粤弘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保证上手写“欠***工程款约贰拾贰万元,最终以结算为准”并签名,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现***诉至本院要求粤弘公司支付尚欠款项200000元。 ***称神马公司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粤弘公司从神马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属违法分包,粤弘公司未向***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其工人工资,遂主张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神马公司对粤弘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垫付责任。 诉讼中,***称若其在本案中胜诉,向法院申请退回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与粤弘公司签订的四份劳务承包合同,从约定的施工内容来看,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称其无相关资质,粤弘公司将防水层、隔热砖铺贴工程,天棚、楼梯间天棚和内墙面刮腻子漆工程和楼地面清理工程分包给其的行为系违法分包,但上述施工内容系较为简单的装修内容,而合同约定防水层、隔热砖铺贴工程的工程结构仅为框架结构,并非需要相关建设施工资质的主体结构工程,***也未举证证明上述施工内容需要哪些具体的施工资质,因此,粤弘公司将案涉装饰装修项目发包给***,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系列装饰装修合同成立并生效。***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义务,粤弘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提交了粤弘公司法定代表人手写确认拖欠工程款220000元的保证书,现***按200000元主张,在粤弘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抗辩的情况下,本院对***主张的该金额予以认定。因粤弘公司逾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经本院审查,***关于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神马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装修工程内容需要何种资质,本院已认定案涉系列装饰装修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批合同为施工内容较为简单的装饰装修施工内容,并非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建设工程,因此***要求神马公司对粤弘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垫付责任依据不足。退一步讲,即便粤弘公司与***之间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但***无证据证明神马公司对二者的违法分包结果存在过错,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无法向其工人发放工资是因神马公司未按约定向粤弘公司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导致,因此,***要求神马公司对粤弘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垫付责任的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粤弘公司、神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相关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尚欠装修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由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