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异3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17号1幢3楼02**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190855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三角镇恒佳园林绿化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南路48号12幢21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446394585。
经营者:***。
被执行人:***,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12幢20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HT0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娴,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三角镇恒佳园林绿化工程部、***、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娴为(2021)粤2071执9162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9日公开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应视其自动撤回执行追加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追加被申请人***、***、**娴为(2021)粤2071执9162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仇**
人民陪审员 彭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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