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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山市晟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9105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到庭) 被告:中山市晟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荟萃园1幢205卡。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通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1幢1卡。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12幢202卡。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晟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通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40元,减半收取计65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3040元)。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