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9105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到庭)
被告:中山市晟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荟萃园1幢205卡。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通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1幢1卡。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12幢202卡。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晟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通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40元,减半收取计65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3040元)。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