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7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市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202卡/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麒龙东路中心里四横****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博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弘公司)、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竣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粤弘公司、**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20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粤弘公司、**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审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广州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16661.73元(***申请费5000元、受理费11661.73元),由广州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竣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粤弘公司、**公司向竣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20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粤弘公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涉案款项作为购房款,资产权益理应归属于房产实际权利人竣博公司。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所支付的2060000元系**购买***日园3栋2003房所付的购房款,那么涉案款项资产权益的归属,自然取决于涉案房产的权益归属。因粤弘公司、**公司未结清竣博公司的工程款,双方协商一致以3栋2003房冲抵工程款,涉案房产实际权属即归于竣博公司,**公司不再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等相关权利。竣博公司作为实际权利人,将该房产转让给**,涉案2060000元是竣博公司应收的购房尾款,**公司称**是依照《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购房款的说法不成立。**公司与**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二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仅为备案之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于竣博公司与**之间,因涉案房产在冲抵工程款后,未备案至竣博公司名下,故竣博公司在转让涉案房产后,向**公司、粤弘公司提出更名申请,涉案房产才得以备案至**名下,粤弘公司提交的《关于粤弘公司与**、**劳资纠纷的情况说明》可以确认上述事实。二、**公司将涉案款项据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涉案款项是竣博公司转让房产应收的购房款,资产权益归属于竣博公司。该款项之所以转入**公司账户,系作为银行流水办理网上备案登记手续所需,依**公司要求转入,在该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形成流水记录后,**公司即应立即返还给竣博公司,无权据为己有,**公司拒不返还,没有法律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
粤弘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竣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另查明,竣博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主张竣博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向其支付购房款2060000元,因该案与本案之间存在重要关联,本案重要事实认定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认定竣博公司未举证证明案外人***2060000元的支付与其存在关联,其主***公司、**公司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竣博公司虽上诉坚持主张原审主张,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二审庭审陈述综合分析,竣博公司提交的证据仍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其主张,故本案中竣博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公司、**公司返还案涉款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竣博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经审查,另案的审理结果并不影响本案作出认定,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故对于竣博公司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竣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0元,由上诉人广州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 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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