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执2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壹缆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202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壹缆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0)粤0118民初705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