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中山市三角镇恒佳园林绿化工程部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9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17号1幢3楼02**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190855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三角镇恒佳园林绿化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南路48号12幢21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446394585。 经营者:***。 被执行人:***,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12幢20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HT0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三角镇恒佳园林绿化工程部、***、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17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支付起重机(粤T××××)及施工升降机(粤T××××)租金3370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加倍债务利息,暂合计337034元及利息。[详见生效法律文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讯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依法于2021年5月13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C××××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去向不明,现暂未能扣押归案,故无法处理。 三、依法于2021年5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但本案轮候查封,且不享有优先权,故暂不处理。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各案查封的其他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申请续封,须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造成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方自行承担。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91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山市三角镇恒佳园林绿化工程部、***、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星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雷 宏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