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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华驰建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龙团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03民初1633号
申请人:大庆市龙凤区华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长托对面(卧龙路18号-2)。
法定代表人:王小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石斌,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龙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立新街。
法定代表人:张立秋,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大庆市龙凤区华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龙团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庆市龙凤区华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龙团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黑B×××××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5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庆市龙凤区华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庆市龙凤区华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龙团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黑B×××××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5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大庆市龙凤区华驰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