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卓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2825号
原告:***,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宝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成。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浩
书记员张明月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